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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罗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别名小森,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亚娟、被告人罗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罗x窜至临猗县猗氏镇翟村李x家院内,趁院中无人之机,先后翻窗进入一楼住户荆x房间和三楼住户张x房间,在张x间盗取现金1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x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领条、证人李x、杨x的证言、被害人荆x、张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罗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晓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