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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公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法公催字第36号申请人: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人为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行为兴业银行昆明分行、付款人账号为47×××49、收款人为贵州益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账号为24×××14、收款人开户行为贵阳市工商银行云岩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8907.20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15日,号码为30900053/24703228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孝感市木冉兴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娜审 判 员  唐旭霞代理审判员  保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