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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朱某,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x、黄x。被告:邹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翁x、麦x。原告朱某诉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被告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08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其家人刻意隐瞒她有自闭症和智障,婚后的生活中才发现被告大脑有问题,不会跟家人和外人交流和沟通,后来经过追问才知道她是在4、5岁左右从自行车上发生车祸撞击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言语不清、记忆力差、不能与人沟通不懂任何人情世故,在我女儿的成长过程中起不到任何帮助和教育。我感到被欺骗被愚弄,对婚姻失去了信心。长期分居,基本没有夫妻生活,婚后育有一子,名邹某乙,我放弃面店生意,专职在家照顾母子,儿子长到3岁后到姥爷海珠区上幼儿园,妻子从儿子上幼儿园以来长期居住在她父母或奶奶家,妻子更不能照顾我和我母亲、女儿的日常生活,我一个人要工作,还要照顾老人孩子,生活苦不堪言。妻子的智障自闭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妻子因智障自闭不能工作,所以一直我一个人挣钱养家,非常辛苦,过去六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工作,还要照料母亲和女儿,因我的工作是货车司机,属于高度紧张的工作,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单位跑长途的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妻子岳母不赡养和遗弃老人,是我最不能接受的,我母亲今年83岁,2014年3月7日晚上9点多岳母未经过我允许,欺骗女儿开门,带我母亲上出租车送到佛山黄岐我姐姐家,当时我姐姐不在家,她竟然把老人送到当地派出所,后来派出所叫我去领老人回来,3月的广州还下着大雨非常冷,我母亲穿着单薄,一直被折腾到凌晨2点,老人受到惊吓,身体状况明显下降,两个月基本没下床外出,5月2日我母亲在家附近摔倒手部骨折至今,妻子没有回家探望和照顾,本来妻子及家人隐瞒她的智障自闭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岳母在2014年3月15日左右跑到我公司在没有告知的前提下私自撤销了对我的担保,完全没有了亲情。故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邹某乙由原告抚养,女方应承担儿子每月抚养费1000元;3、××××年××月××日婚房装修原告有购买家具及参与装修费用,所以要求共同分割房产,婚后共同拥有一台比亚迪F3小汽车,请求判与我所有。原告庭审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比亚迪F3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同时分割婚房装修部分的款项,该部分款项用于抵扣应给被告的小汽车补偿款;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儿子邹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原告姐姐介绍认识,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在交往中双方感情逐渐加深,2008年2月开始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相处融洽,均对彼此的性格表示满意,同时由于被告家庭条件较好,原告三思后自愿入赘被告家庭,日后小孩也随被告姓,双方遂于××××年××月××日正式结婚。婚后,起初双方感情稳定,被告勤俭持家,对于原告与前妻所生女儿,视如己出,爱护有加,原告也十分欣赏被告单纯的性格并一直用心呵护,双方共同经营着一间面制品店,相互扶持着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之后孩子邹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由于被告要照顾小孩的缘故,原告认为自己一个人无法独力经营店铺,遂决定结束店铺外出打临时工。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原告渐渐感到来自抚养家庭的压力,这种压力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导致原告性情开始转变,原告开始将此压力通过打骂被告的方式来宣泄。被告一直以来默默忍受,希望原告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虽然通过被告母亲的担保,原告获得了一份稳定的工作,然而情况却并未好转,原告对被告的暴行反而愈演愈烈,对被告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至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1)被告能够为小孩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被告户籍在广州,学历为中专毕业,而且从2011年6月开始,为了给小孩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商量好,让小孩到被告父母亲附近的海珠区xx幼儿园就读,小孩户籍将来对口小学系海珠区xx小学,同时被告父亲系大学副教授,被告母亲系退休护理师,如小孩由被告抚养,将能得到很好的成长条件。而原告户籍是安徽农业户口,被告小学即辍学,如果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就只能到民办外来子弟学校学习,且原告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小孩今后的成长也难以提供更好的指导。(2)被告能够为小孩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被告父母在广州,被告从事家某工作,工作时间灵活,有充足时间照顾小孩。同时被告父母亲也表示十分支持被告抚养小孩,愿意帮助被告照顾小孩,2011年6月开始,小孩由被告父母亲照顾,原本安排在地段幼儿园就读,但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的成长,被告父母在2013年12月时,将孩子转去区一级公立幼儿园就读,并自此承担起小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至今,小孩与被告和被告父母都建立了较深厚的感情,这样一种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小孩今后××的成长发展。而原告的工作是在广州xxxx物资有限公司任货车司机,之前小孩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与小孩相处的时间并不多。而正如原告诉状所说,货车司机属于高度紧张的工作,原告一直透支身体承担单位跑长途的任务,身体状况明显变坏,加上原告另与前妻有一女儿,故原告根本无暇照顾两个小孩,也缺乏照顾小孩的经验。而且实际上,原告是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其对于83岁的老母亲,作为儿子自己不去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却竟然要求被告母亲去照顾老人,根本没有承担起为人儿子应尽的责任。因此若小孩由原告抚养,最终只会变成原告的负担和压力来源,而原告缺乏必要的自控能力,很可能又发展成为通过打骂小孩的方式来排解压力,对小孩今后的身心成长会造成极大的伤害。(3)被告的经济条件比原告好。被告从事家某工作,而且有二层自有住房出租,收入较稳定。同时被告父亲系大学副教授,被告母亲系退休护理师,在原被告婚姻期间就一直从经济上以及生活上对其提供支持,今后也将继续帮助被告抚养小孩。而原告在广州无自有住房,其现在居住的房子也系被告亲戚所有,且之前一直在广州打临时工,工作十分不稳定,直至2013年由于被告母亲的担保才得以在广州xxxx物资有限公司任货车司机,但收入仍十分微薄,故在原被告婚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父母借钱,小孩上幼儿园的时候原告更是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理由,要求由被告父母承担起小孩的抚养费,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根本不能给小孩提供优质的生活条件。(4)原告另有一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无其他子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某甲母方某乙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由于原告另与前妻有一女儿随其生活,而被告无其他子女,故小孩应有被告抚养。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比亚迪F3小汽车系被告母亲借款给原被告购买的,故F3比亚迪小汽车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诉讼离婚后,未经被告同意将住宅的家具及电器大部分转移走,上述财产应予以分割。婚姻期间原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生活开支均由被告家庭负担,同时原告还多次向被告父母借钱,金额高达161500元,该部分债务应有原告承担一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为了小孩的身心××以及给小孩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将小孩判归被告抚养。另被告当庭补充意见为:1、同意离婚;2、邹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小汽车是被告母亲购买的,是被告个人财产,不应分割;装修费原告没有出过,而且住宅里的电器与家具大部分已经被原告转移走了,包括格力空调(型号KF-23GW/K)一台、TCL洗衣机一台、欧申某电热水器一台,我方要求分割上述三样电器。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2008年5月与被告认识,被告家人刻意隐瞒被告有自闭症和智障,致使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不会与人沟通和交流,但在庭审时又称是××××年××月经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没有谈恋爱,被告有智障但相处是没有问题的,本性不错,人品善良,原告为了跟被告组成一个家庭,就登记结婚了。被告主张双方于2007年10月27日经原告姐姐介绍认识,2008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邹某乙。原告称双方婚后刚开始感情不错,从2010年左右开始,被告的母亲过多介入双方的生活,被告的母亲对原告的母亲也不好,还把她骗出家门,双方感情破裂就是被告的母亲造成。被告确认其对母亲言听计从,但也因原告夜不归宿,婚后感情不怎么好。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原告主张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双方一致同意每周周日可探视小孩一次,具体的探视时间由法院确定。原告现在广州市xxxx物资有限公司任小货车司机,基本工资加其他补助大概4000元/月,原告入职该公司时应公司的要求需由被告母亲做担保人,现被告母亲已向该公司撤销了对原告的担保。被告在家某公司做家某,月收入为2500元。原告现与前妻所生育的女儿一起租住在天河东圃客运站附近的出租房,被告则与父母、儿子一起住居住在被告父亲所有的位于海珠区南田路xxx号xxx房。原告主张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井头大街xx号xxx房的装修款项及粤A×××××号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其中粤A×××××号小汽车归原告,原告应分得的房屋装修款项用于抵扣应向被告支付的小汽车补偿款。被告则主张粤A×××××号小汽车一台、格力空调(型号KF-23GW/K)一台、TCL洗衣机一台、欧申某电热水器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均应归被告所有,无需给原告补偿,因为都是被告母亲出资购买的,另有共同债务10万元,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庭后被告书面确认对于格力空调(型号KF-23GW/K)一台的分割无需法院处理。双方均确认粤A×××××号小汽车现值20000元,双方均确认被告父母曾某将给予双方经济上的帮助,在婚后被告父母也的确在经济上对原、被告给予了资助。另查明,原告曾于2004年4月6日经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颍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与其前妻离婚,双方婚生女儿朱xx随朱某生活并由朱某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双方从未恋爱,但其陈述前后不一,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原、被告认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应视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一子,本应好好经营家庭,逐渐磨合彼此性格和生活上的差异,但双方却未能和谐处理各种家庭琐事及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与对方的相处中,没有彼此体谅、珍惜,导致婚姻出现裂痕。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亦予同意,经本院调解无效,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被告有自闭症和智障,但并未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反观被告一直正常读书升学、结婚生子,不能因为一些表面现象或性格原因而否认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之前一直在家抚养儿子邹某乙,孩子在其抚养教育下也正常成长,且被告有自己的婚前住房,有同住家属帮忙照顾,孩子现在的生活学习也较为稳定,而原告仍在租房居住,司机行业的时间较为不定,且其与前妻之女尚未成年,也一直跟随其生活,故结合各方面考虑,婚生儿子邹某乙应归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邹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每周日可探视邹某乙一次,探视时间为周日上午八点至下午七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广州市黄埔区井头大街x号x房的装修款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房产的装修情况及花费,也未能证实是否由其出资,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原告从事司机一职,且有驾驶证,故粤A×××××号小汽车应归原告所有,该车现值20000元,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10000元。而被告主张TCL洗衣机一台、欧申某电热水器一台均为其母亲出资购买,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均为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不予处理。另外被告主张其母亲曾向原告转账10万元,双方均确认被告父母曾承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婚后也确实存在资助原、被告的情形,再结合被告当时并未外出工作,原告一人工作确实难以负担全家开销,故本院认定该10万元并非被告母亲向某、被告所借的款项,而应属于经济帮助,因此对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采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分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邹xx由被告邹某甲携带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朱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邹子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朱某每周日可探视邹xx一次,探视时间为周日上午八点至下午七点;三、粤A×××××号小汽车归原告朱某所有,原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邹某甲支付车辆补偿款10000元;四、驳回原告朱某、被告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75元,被告邹某甲负担7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朱某全额预付,被告邹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迳付原告朱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蕴婷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附二: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