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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正云与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云,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胡正云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祥,常务副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正云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61元【其中第二倍工资人民币9545元、赔偿金人民币2640元、2013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305元、诉讼费人民币5元、执行费人民币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77(暂计至2015年1月22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