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某、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67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季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某、季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52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季某在南和县信用合作联社三召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季某在南和县信用合作联社三召信用社的存款5305元(账号:09×××96)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