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63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郭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某、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5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襄都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襄都支行的存款2365.68元(账号:62×××73)到南和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行,账号:50×××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