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莫忠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忠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忠杰(别名:莫中杰、莫中建),男,1974年10月02日出生;1998年3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4月、6月因盗窃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0年11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9月因吸毒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0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7年1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忠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1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莫忠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忠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忠杰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忠杰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12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波审 判 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