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邱龙木与张翊凤、邱剑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龙木,张翊凤,邱剑英,邱超群,邱肸颖,邱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邱龙木,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翊凤,居民。被执行人邱剑英,居民。被执行人邱超群,居民。被执行人邱肸颖,居民。被执行人邱剑锋,居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翊凤之夫邱强健(已死亡)名下有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办事处隔后村委会(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1063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翊凤、邱剑英、邱超群、邱肸颖、邱剑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翊凤、邱剑英、邱超群、邱肸颖、邱剑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翊凤、邱剑英、邱超群、邱肸颖、邱剑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查封邱强健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办事处隔后村委会(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1063号)的房产。五、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5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