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35号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6083-0。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341号。法定代表人丁伟。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1楼。负责人张家骐,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