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闭忠坚与邓祥府、陶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忠坚,邓祥府,陶代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闭忠坚,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俊灵,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祥府,男,住广西横县。被告陶代松,男,住广西横县。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闭忠坚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