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河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运明与冯志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明,冯志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河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运明,男,汉族,1955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胜,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明诉被告冯志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免185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曲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颖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