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路建国诉被告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国,梁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号原告路建国,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梁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建国诉被告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建国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路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路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