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鲁振文、丁章永与张育和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振文,丁章永,张育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鲁振文,教师。申请执行人丁章永。被执行人张育和,司机。本院在执行鲁振文、丁章永与张育和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育和银行存款33779元,申请人鲁振文、丁章永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