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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鲁振文、丁章永与张育和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振文,丁章永,张育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鲁振文,教师。申请执行人丁章永。被执行人张育和,司机。本院在执行鲁振文、丁章永与张育和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育和银行存款33779元,申请人鲁振文、丁章永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