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兰煜公司与原亚兵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原亚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维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亚兵,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爱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燕妮,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郭义超,被上诉人原亚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爱丽、韩燕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王迎芳审判员 程 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