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婺商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叔军、陈浩等与施志挺、俞丽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叔军,陈浩,施志挺,俞丽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548号原告:陈叔军。原告:陈浩。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江涛。被告:施志挺。被告:俞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叔军、陈浩与被告施志挺、俞丽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叔军、陈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叔军、陈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叔军、陈浩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