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中下旬至6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海湾旅游区农机路XXX弄XXX号对面无证游戏机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海洋之星2”六联赌博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3年6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5900元及参赌人员5名。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