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X冬申请执行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冬,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赵X冬,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0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赵X冬申请执行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赵X冬欠款人民币23850.00元及利息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00元、执行费265.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11010120190000xxxx上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11010120190000xxxx上的存款24832.00元。所划拨款额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赵X冬欠款23850.00元及利息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00元、执行费265.00元的义务。三、所划拨款额直接划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40806112926312210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屈锡明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