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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琴斯与李泽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明,许琴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明,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钦坤、张小婷,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琴斯,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泽明因与被上诉人许琴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5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泽明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所在地在厦门市翔安区,据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莲前支行向上诉人李泽明付款,付款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