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方细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细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24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细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2月3日、2004年10月10日、2008年4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没收赌资138元、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细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细成及辩护人戴彩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方细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洪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马屿镇梅屿霞岙村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9万余元。期间,雇佣洪某甲(已不诉)、林某丁、林某丙、林某戊(均已判)等人在赌场附近放哨;雇佣池某(已判)等人为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012年3月29日1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了皮桶一只(内有6500元头薪)、共同赌资14300元、骨牌九一副。同年6月25日,被告人方细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赌场非法所得9万元。2、2012年8月初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方细成伙同汪某、张某乙(均已判)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马屿镇等地的晚年宫、山林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抽取头薪6万余元,并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做理手、抽取头薪、望风看场等活动。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瑞安市马屿镇潘山村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并缴获赌资26300元及赌具等。公安机关曾分别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1月17日依法传讯被告人方细成,其均未到案接受调查。2014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方细成在瑞安市马屿镇梅屿霞岙宫边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细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洪某甲、池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于某、安某、张某甲、潘某、胡某、李某甲、蒋某、谢某、周某甲、王某、汪某、陈某甲、林某己、陈某乙、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金某甲、李某乙、翁某、柯某、陈某戊、金某乙、余某、郑某、吴某、李某丙、董某、黎某甲、向某、姜某、荆某、李某丁、黄某、周某乙、杨某、黎某乙、丁某、木某、程某、夏某、周某丙、诸葛某、周某丁、唐某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票据,收缴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细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细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其能主动投案和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细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方细成退出的非法所得计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方细成的其余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吴小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