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莫玉珍、张华贵、张桂姣、张桂凤与李祖雷互换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玉珍,张华贵,张桂姣,张桂凤,李祖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莫玉珍。申请执行人张华贵。申请执行人张桂姣。申请执行人张桂凤。被执行人李祖镭。申请执行人莫玉珍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李祖雷互换房屋合同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祖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玉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大胜审判员 杨汉彪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