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张进才、张振强、张卫红、刘玉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唐县光明路。负责人张志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丽惠,该行职工。被告张进才,男,农民,住唐县。被告张振强,女,农民,住唐县。被告张卫红,男,农民,住唐县。被告刘玉彩,女,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诉被告张进才、张振强、张卫红、刘玉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巧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