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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5)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15号申请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广场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3517-7。法定代表人:丛林,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光涛、孙月华,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区建陶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690-8。法定代表人:况世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依法查询“巨航67”号散货船的船舶登记情况以及船舶所有权扣押状况。本院受理后,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于同年1月1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人民币100元至本院开设的诉讼费专用帐户,如逾期缴纳和未将银行凭证邮寄或传真至本院重庆法庭,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收到本院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本院的通知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代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