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天益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1号罪犯朱天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天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天益在监狱的个人账户余额有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拒不缴纳罚金,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天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