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倪昔焘、李晓飞、杨科、倪念成、邓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倪昔焘,李晓飞,杨科,倪念成,邓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37号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昔焘,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飞,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倪念成,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邓群英,女,汉族,1956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办理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倪昔焘、李晓飞、杨科、倪念成、邓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昔焘、李晓飞、杨科、倪念成、邓群英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