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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龙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 王树芹、王福光、丁志远、崔登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树芹,王福光,丁志远,崔登松,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龙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曲敏奎,任主任。被执行人:王树芹,女,1972年1月9日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福光,男,1976年10月23日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丁志远,男,1975年3月14日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崔登松,男,1976年12月20日生,住龙口市。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树芹、王福光、丁志远、崔登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本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谢基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