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行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光长与被执行人康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长,康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长,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康瑞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长与被执行人康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执行人康瑞华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光长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瑞华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光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