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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音宝力格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音宝力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3号罪犯白音宝力格(别名福权),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4)锡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音宝力格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2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白音宝力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白音宝力格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白音宝力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音宝力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4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311.89元,获奖金888.30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73.30分,记功4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白音宝力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音宝力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