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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佟某某,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佟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园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于1983年8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动手打骂原告,所以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并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达多年,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