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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杰与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杰,陈廷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贾杰,男,汉族,1978年9月28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男,汉族,1977年12月10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杰与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廷启所有的皖SM57**号别克轿车一辆及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2851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廷启所有的皖SM57**号别克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陈廷启在银行的存款112851元。二、查封为原告贾杰提供担保的李少国、蒋翠枝的位于蒙城县金色家园小区3号楼3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蒙字第20141017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