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杰与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杰,陈廷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贾杰,男,汉族,1978年9月28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男,汉族,1977年12月10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杰与被告陈廷启(乳名陈满意、陈满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廷启所有的皖SM57**号别克轿车一辆及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2851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廷启所有的皖SM57**号别克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陈廷启在银行的存款112851元。二、查封为原告贾杰提供担保的李少国、蒋翠枝的位于蒙城县金色家园小区3号楼3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蒙字第20141017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