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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唐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与被告彭某自行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