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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丁某乙等与张某继承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35-1号原告丁某甲。原告丁某乙。原告丁某丙。委托代理人杨百纯,日照东港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某名下及被告占有的丁李氏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0万元,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某名下及被告占有的丁李氏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