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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茂仙与张夫合、田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仙,张夫合,田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刘茂仙。被告张夫合。被告田晓红。原告刘茂仙与被告张夫合、田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茂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茂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工资存款200000元,工资账户分别为:60×××79、60×××54。二、查封原告刘茂仙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三、查封担保人刘成想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