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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贤勇、黄王武等与向维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勇,黄王武,黄春兰,黄飞龙,向维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黄贤勇。原告:黄王武。原告:黄春兰。原告:黄飞龙。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进作,永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维新。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定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勇、黄王武、黄春兰、黄飞龙与被告向维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贤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贤勇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勇、黄王武、黄春兰、黄飞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1元,减半收取3175.5元,由原告黄贤勇、黄王武、黄春兰、黄飞龙负担。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赛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