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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9-30

案件名称

许士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士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士强,男,1971年6月26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士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士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5时18左右,被告人许士强酒后驾驶豫B×××××灰色轻型货车,沿省道S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封县交警巡逻二中队门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士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士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士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士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士强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士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