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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爱华与田东县文峰纸箱二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华,田东县文峰纸箱二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黄爱华,农民。被告田东县文峰纸箱二厂,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祥周镇百渡村。法定代表人黄林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华诉被告田东县文峰纸箱二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华负担。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劳靓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