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