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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娄纪兰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纪兰,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雷,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娄纪兰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娄纪兰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娄纪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雷、朱广晓,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娄纪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