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92801-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欣达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刘丰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杨展。被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436750-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6号。负责人徐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科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