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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付某甲等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男,满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宏岩,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5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苑馨,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海龙、被告人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宏岩、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苑馨、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艳玲、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9时20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与安广街口,付某乙驾驶的辉腾牌轿车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捷达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辉腾牌轿车车主被告人付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付某乙(另案处理)、北斗(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某乙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清园旅店09号房间,向其索要30000元修车款,对陈某乙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殴打并实施非法拘禁。直至7月1日15时20分,陈某乙向付某甲交付现金人民币12000元,并出具18000元欠条后,恢复人身自由。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陈某乙头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10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26日付某甲家属与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退还陈某乙12000元及18000的欠据,赔偿陈某乙经济损失68000元,陈某乙对付某甲等涉案人员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撤案申请、短信截图、旅店登记,证人吴某某、孙某某、郝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旅店监控截图,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截图、被告人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付星、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四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四、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