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满显荣与满显森、满显波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显荣,满显森,满显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显荣,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谢冠雄,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显森,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显波,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上诉人满显荣因与被上诉人满显森、满显波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向上诉人满显荣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4848.2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是,上诉人满显荣未按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满显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满显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