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跃红、刘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红,刘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李耀英,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邓营村八组12号,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04155812。委托代理人:胡治国,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被告一张跃红,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二刘真平,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余兴鹏。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英诉被告张跃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即1451元,由原告李耀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