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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邹某某,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