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邹某某,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