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宗品与上海丰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宗品;上海丰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822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宗品,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黄凌临。委托代理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宗品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杨宗品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梵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