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81号原告常某某,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