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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81号原告常某某,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孙某某,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