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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革军、高俊涛与王小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革军,高俊涛,王小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高革军,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高俊涛,男,1981年1月5日出生。被告王小玲,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革军、高俊涛与被告王小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革军、高俊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小玲的合法收入80708.6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王小玲支付的理赔款)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革军、高俊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告王小玲的合法收入80708.6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王小玲支付的理赔款)(其中诉讼标的77888.66元、诉讼费17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