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莱阳市府安利经贸中心,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号.被执行人莱阳市府安利经贸中心。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府安利经贸中心、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购销木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烟莱国用【2003】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和烟莱国用【2003】字xxx号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孔家滩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