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森。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被告:吴美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美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美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