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段晓飞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晓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晓飞。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晓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段晓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段晓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晓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段晓飞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晓飞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晓飞撤回上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