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罗玉娟与冉长盛、冉荣松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玉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长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荣松。再审申请人罗玉娟因与被申请人冉长盛、冉荣松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玉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