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子澳与王依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澳,王依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澳,男。法定代理人张见,男。被执行人王依萱,女。法定代理人廉晓,女。法定代理人王景云,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河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景云所有的鲁QX38**号牌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X38**号牌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 涛